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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排污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是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的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
它是国家环境政策目标的具体体现,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也是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是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而产生的。产业革命以后,英国工业发展造成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1912年,英国皇家污水处理委员会对河水的质量提出三项标准。
即五日生化需氧量(见生化需氧量)不得超过4毫克/升,溶解氧量不得低于6毫克/升,悬浮固体不得超过15毫克/升,并提出用五日生化需氧量作为评价水体质量的指标。
近几十年来,一些国家先后颁布了各种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按环境要素分,有水质量标准、大气质量标准、土壤质量标准和生物质量标准四类,每一类又按不同用途或控制对象分为各种质量标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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