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框架协议采购?

110号令第二条对框架协议采购作出了明确的定义,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该定义明确了框架协议采购是一种采购方式,该采购方式在采购主体、适用范围、采购程序等与政府采购其它采购方式比较有较大的差异,容后详析。而框架协议是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所订立的协议,是征集人与入围供应商根据框架协议采购结果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是框架性的,包括入围供应商、入围产品、协议价格、协议期限等。所以,我们必须对框架协议与框架协议采购有一个区分与理解。

框架协议采购的内涵较丰富,一是明确了框架协议采购的征集人是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二是采购对象仅限于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三是采购程序上通过公开征集和订立采购合同两个阶段。

基于上述定义,可以区分框架协议采购与单一项目采购的主要区别:一是适用范围不同。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多频次、小额度采购,不适用于单一项目采购;二是程序不同。框架协议采购具有明显的两阶段特征:第一阶段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三是供应商范围不同。框架协议采购可以产生一名或多名入围供应商。

2021年1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

对采购人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以下简称“三库”)开展了专项清理工作。“三库”是采购人通过简单资格入围方式设置的供应商库,直接作为某一类采购项目后续投标或合同授予的对象。“三库”为什么要清理。因为“三库”缺乏明确的合同定价机制和价格竞争,且在成交供应商确定方面缺乏透明度和规范性,成为供应商市场准入的隐性门槛,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框架协议采购与“三库”的主要区别:一是采购标的明确,即有具体技术和商务需求;二是定价机制明确,即从确定入围供应商到确定成交供应商、达成合同,都是针对具体采购标的、具体产品确定价格和进行价格竞争;三是合同授予透明,即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规则事先公开,并且框架协议的成交结果要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框架协议采购为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采购方式,并非属于强制性采购方式。符合框架协议采购适用情形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实施框架协议采购,也可以按项目采购来执行,并非强制其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但一旦选择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就应当执行110号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