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原发价的接受,有何法律规定
对于发盘还盘,只要发生实质性变更而没有作出确认的,合同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受盘人的答复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的条件,就构成对原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在受其约束。可以成立的新合同达成交易。
扩展资料:
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领域术语,若受要约人在承诺行为中变更了要约中涉及《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一般条款内容的,则该变更为实质性变更,该承诺行为转化为一个新要约。
第三十条 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以上法条来自《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