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中诛九族和诛三族各指什么……
诛九族来自秦变法后的夷三族法。“九族”指亲属。“九族”是上自高王母、下至玄孙,即玄孙、曾孙、孙、子、身、母、王母、曾王母、高王母。
诛三族或曰“夷三族”。而对于三族的说法,亦有不同。有说,阿姥、母父、兄弟是三族;另说,则以姥、母、父为三族;亦有以母父、身、女男为三族的说法。而于秦末时期被处以诛三族的丞相李斯和宦官赵高就是史例之一。
古代社会实行残酷的株连法,一人犯法,尤其是犯大法,往往要被灭“九族”,即“株连九族”。随着时代的变迁,“九族”之意有了很大变化,其亲属之意已经淡出,变成了对与之有关的一切人的泛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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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刑的来源:
族刑发源于战争,在上古时代的各族征伐中,战败的一方往往要全族集体受罚,故最初的刑都是族刑。从上古至汉初,族刑适用广泛、形式多样,可以称之为泛族刑时代。
其后,随着汉文帝的刑制改革及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运动,族刑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严重违反儒家伦理的重大犯罪行为方适用族刑,轻罪不再刑及亲属,族刑的适用范围得以大大缩减,在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各朝律典中,明确规定适用族刑的罪种,不过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道等寥寥数项。
族刑罪种的减少,固然是法律的进步,也是法律儒家化的结果,因为儒家也讲“慎刑”,族刑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当然应该用来制裁违反儒家根本伦理的重大犯罪行为,而不是不分罪行轻重,一概适用。
但另一方面,儒家家族一体的观念又要求法律应以家族为本位,族刑从凡罪皆适用缩减到寥寥数项,似乎又有些矫枉过正了,难以充分体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家族伦理观念。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一是用诏敕、条例或特别法的形式扩展族刑的适用范围。
如清代,除了《大清律例》所规定的族刑罪种外,条例又将谋杀制使长官、刁讼、劫狱、邪教会党、妖言、科场集体作弊、贪污等原本不该缘坐亲属的犯罪行为,也纳入到族刑的制裁范围。二是扩大流刑的适用范围。
流刑要求亲属必须与正犯同流,从罚及正犯亲属的角度来看,流刑与族刑并没有区别,但处罚手段较为温和。在族刑制度中,给予正犯亲属的是刑事处罚,而流刑中给予正犯亲属只是陪同流放的行政处罚。
流刑的这一特点,使之既能体现 “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观念,又不违背“慎刑”的原则,故在族刑罪种减少之后,替代族刑成为主要的株连方式。总之,重视家族成员的连带责任,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本质特点之一,法典中族刑罪种的减少,并没有改变这一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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