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什么级别
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员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属于检察院的内部管理人员,不属于行政级别。他们的职责是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保障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正司法。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员的级别通常是副处级或正处级。
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员是检察院机关中的一种职务,通常属于副县级或正县级。具体级别可能根据不同地区和机构的设置而有所差别。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这项制度创设于2003年,破解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难题。
人民监督员由人民群众通过特定程序选任,代表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规定,人民监督员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其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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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