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发庭是个什么机构

军事法庭是国家在军队中的审判机关,也称“军事法院”。我国军队最高级的审判机关全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中华人民***和国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设立的国家审判机关,属于国家审判体系的专门人民法院,受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领导,受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在级别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为正军级单位。

在我国,军事法院分三级:

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2、大军区、海军、空军、武警和总直属队军事法院;

3、大军区、海军、空军、武警下属的地区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法律审判:

1、现役军人和军队在编职员、工人违反军人职责案件和其他刑事犯罪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军内经济纠纷案件和指定管辖的案件;

3、受理遗弃伤员案、虐待俘虏案;

4、教育军人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军事法规。

军事法从严,是指军事法的制定与适用比普通法更严格、严厉。这是因为:

首先,特别法严于普通法是一条普遍的法则,而军事法属于特别法。其次,国家军事利益是国家最高利益之一,军事法严于普通法,是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需要。

贯彻这一原则,一是要求军人比普通公民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军事法赋予军人的义务,较之普通公民,标准高,要求严。军人不仅要履行普通法所规定的义务,而且还要履行军事法所规定的各种义务。二是要求对违反军事法行为的制裁,比一般违法行为的制裁更严厉。军事法对军人违反职责的制裁规定,比普通法对公民的制裁规定要严格。而且,即使军人与普通公民犯相同性质的犯罪,对军人的处罚也重于对普通公民的处罚。三是要求对战争时期违反军事法的行为从重处罚。因为战时危害国家军事利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比平时危害国家军事利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在战时,军人的违法行为,哪怕是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可能给国家军事利益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对战时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厉的惩处。

1、军事法必须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所谓国家制定军事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依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军事法律规范的活动;所谓认可军事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简易程序,赋予某些已经存在的、有利于统治阶级军事利益和安全秩序的军事习俗和约定俗成的作法以法律效力。军事法律规范一旦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就发生普遍的法律效力,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必须强调指出:不论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还是委任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都是以不同层次的国家代表的身份进行的。这是它们制定或认可的军事法律规范之所以具有约束力的根本原因。

2、军事法律规范必须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所谓强制力,有三层含义。

(1)本体含义,它是指国家的强制实体。主要包括武装力量、警察、监狱、法庭等。

(2)执行遵守含义,它指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军事行政机关和专门执法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要求一切机关、团体、武装力量、全体军人和社会成员,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军事法律规范。既享有法定的军事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的军事义务。

(3)制裁奖励含义,它是指对一切违反军事法和违法犯罪行为,由相应的有权机关进行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以确保军事法律规范的执行和遵守。对于执行和遵守军事法律规范成绩突出、符合法定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给予奖励,以鼓励人们模范地执行和遵守军事法律规范。

3、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必须包括整个国防、军队和战争等一切军事领域中的各种军事社会关系。凡属军事领域里的军事社会关系都应当划为军事法的调整对象范围。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现代军事领域是一个全球性的立体型体。它既包括国防建设领域、武装建设领域,又包括国际间的军事交往领域,还包括双边的武装冲突和多边的战争。而这些领域既是一个历史范畴,又是一个现实范畴;既是一个时间范畴,又是一个空间范畴;既是全球范畴,又是一个星际范畴;如此等等。因此,军事法的调整对象必须渗入到一切军事领域,而不能局限于军事领域的某个领域,它应当包括国防、武装力量、国际军事交往和战争等军事领域中的各种军事社会关系。

4、军事法必须具有自己特定的目的和任务。军事法的目的和任务必须服从于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和任务。但是,它必然要有自己的特定目的和任务,否则,它也是不能存在的。军事法的目的和任务集中在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和国家安全秩序方面。这是由军事关系在社会关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的,由军事利益和安全秩序在国家利益(特别是统治阶级利益)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由军事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5、军事法是军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军事法律规范即军事行为规则,它是军事法的细胞。军事法作为一个部门,它是同类性质军事法律规范的集合体。在这个部门中,又按照各个法律规范调整军事社会关系的具体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划分成若干军事法的分支部门。我国军事法是一个体系,是指由不同的军事法律分支部门和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组成的门类齐全、层次分明、内容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