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质量保修法律规定
房屋质量保修期,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一般约定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屋面防水为5年;
2、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5年;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
5、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
6、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
7、管道堵塞为2个月;
8、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9、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
房屋质量保修期出现问题怎么办
房屋质量保修期出现问题,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
2、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内拖延修复,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或者其他费用又出卖人承担。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