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和国计量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由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污染物排放口用于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以及通信传输网络等组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属于环境监测工作计量器具。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产生、采集及传输的实时数据、累计数据和统计数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