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层次包括
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层次包括,具体内容如下:
1、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指:权利人超出了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正当行使有关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公益或者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
2、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
(1)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时超出了法定权利本身的范围;
(2)是权利人行使其知识产权时没有超出法定权利,但不合理地限制了市场正当竞争,或者违反了其他公***政策,该行为仍应受到竞争法的规制。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
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3、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7、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等;
8、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滥用是指拥有知识产权的个人或组织滥用其权力,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以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或阻碍创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