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住房的收据,能否作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计算缴纳转让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装修费用:1.纳税人提供的装修费用凭证不是有效发票的;2.发票上注明的付款人姓名与房屋产权人或产权***有人的姓名不一致的;3.发票由建材市场、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开具,且未附所购商品清单的。”

因此,装修住房的收据不是有效发票不能作为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费用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