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称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保障其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尊重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搞好生产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应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备民法通则的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开业一年内,由上一级工会或市总工会指导和帮助成立工会组织。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必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报合肥市总工会备案,并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定期举行,行使职权。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会会员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设女职工委员。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须经民主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凡企业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一般应设专职工会主席。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除外商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外,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外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加入中国工会的香港、澳门、台湾职工和外籍职工,在工作结束离境时停止会籍,交回会员证。如本人需要,可由市(县)总工会发给曾参加过中国工会的证明。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在上级工会指导下,代表职工与本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发现企业违法使用童工、工会应予以制止。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对本企业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劳动管理、职工奖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企业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与企业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协商有关职工雇用、报酬、福利等事项。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解雇、辞退、处分职工,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可提出异议,并派代表同企业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工会应当支持或者受委托代表职工按照法定程序参加仲裁、诉讼。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监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工会发现企业经营者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经营者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经营者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严禁对女职工进行歧视、侮辱、摧残、迫害等行为。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监督企业执行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企业增加劳动工时,工会有权支持职工取得相应报酬。临时劳动工时增加过多,工会应向企业提出意见,并商定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