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权利法案

请问你要问的是英国的《权利法案》,还是美国的《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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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权利法案》,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

它是英国宪法中重要的一部法律,由威廉三世于1689年签署,威廉三世被宣布为“光荣革命”之后英国国王的前提就是必须接受由议会所提出的这部《权利法案》。在1701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一部《王位继承法》,被看作是《权利法案》的补充,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议会至上”原则,是超向虚位君主制度的重要一步,议会逐渐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权利法案》是英国历史上自《大宪章》以来最重要的一部法案之一。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权利法案》的内容: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对于《权利法案》的评价:

《权利法案》是英国资产阶级、新贵族与封建势力的妥协,它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人民一定的民主权利,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民主性与进步性。英国确立的是君主立宪制,《权利法案》为限制王权提供了宪法保证。但反封建不够彻底,存在一定程度的保守性。

《权利法案》的意义在于:

1,限制国王的权力,约束国王的作为;

2,规定议会的权力(立法、征税、军权)。

3,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资产阶级专政。

总的来说,《权利法案》使英国走上了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道路,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不过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相妥协的产物,这一点也要认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