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什么和真诚信仰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

第一,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是检验法律是否科学合理的重要标准。法律的权威首先取决于法律是否科学合理。任何法律,如果条文内容不科学、不合理,必然不会成为有权威的法律,或者说不会获得法律的权威。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法律意志最终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所以,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答应不答应,是检验法律科学性和合理性的重要标准。而法律是否呼应人民诉求、是否反映人民利益、是否体现人民意志、是否满足人民需要,则直接决定着人民群众对法律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概言之,法律是否科学合理,人民群众具有很大的发言权。应把反映人民需求、符合人民利益、体现人民意志作为实现法律科学性和合理性的重要途径和要求。如果法律脱离实际、脱离人民需要、远离甚至背离人民愿望,肯定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满意,这样的法律就不会是科学合理的法律。因此,取得人民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就要求法律必须反映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反映人民诉求,反映人民意志。做不到这些,法律就不会得到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就不会具有权威。维护法律权威,使法律得到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必须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增强法律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才能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第二,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和发挥作用的重要力量。法律的权威还取决于法律能否真正得到有效实施,能否真正发生作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任何法律,如果得不到有效实施、不能真正发生作用,必然不会成为有权威的法律,或者说不会获得法律的权威。而法律要真正有效实施和发生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正如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只有被信仰,成为坚定的信念,才能内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法治信仰,是人们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依赖法律、遵守法律和捍卫法律。一旦法治成为一种信仰,人们就会长期持续地、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把依法办事当成自己的生活习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如果法律得不到人民的尊崇和遵守,必将沦为一纸空文。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信任感,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还是要靠上访、信访,要靠找门路、托关系,甚至要采取聚众闹事等极端行为,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法律必然没有权威。所以,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和发挥作用的重要力量,是法律获得权威的重要力量。如果法律得不到人民群众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必然不会获得权威。我们必须加强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真正让人民群众体会到法律对他们有用,法律能够真正维护他们的权益,使他们从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从根本上树立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