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一下唐代法律中的冷漠罪
唐代法律中的“冷漠罪”
在唐代,冷漠的旁观者要受到法律制裁。《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发生强盗及杀人案件时,被害之家及邻舍,“同伍”(五户为一伍)及“比伍”(邻近的五户)都必须立即向官府报告,“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若是盗窃罪,则比照这一刑罚,减刑二等。当罪犯劫持人质时,“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意思是说:当看见有犯罪分子劫持人质时,“警察”及邻居不冲上前去搏斗捉拿犯罪嫌疑人者,判刑两年。《唐律疏议·捕亡律》规定:“公安人员”在道路上追捕罪犯,当追捕者因势单力薄而无法制服擒拿罪犯,因而求助于道路上的行人时,“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邻居之间也有挺身而出抓捕犯罪分子的义务,“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最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如果看见发生火灾,却不报告不扑救者,也要治罪。《唐律疏议·杂律》载:“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其刑罚比照失火罪减二等执行。假如说失火罪徒刑2年,那么发现火灾不报告或不扑救者则要判1年徒刑。
唐朝的“冷漠罪”说明就算是在“民风古朴”的前人那里也经常存在冷眼旁观的看客,不独存于现今。不同的是,今天的见死不救、晓恶不举引来的更多的只是道德上的批判,唐代则明文勒令、带有强制意味。冷漠固然不应提倡,然而强令积极参与、奉献乃至牺牲,实质上是对人身自由的极大侵害。互相扶持、除恶扬善自然是统治者制定此法令的一厢情愿的想法,以为这样可以促进建设起一个温情脉脉的社会,然而凡事应当校短量长、审情度势,倘力不能,一个弱者定要飞蛾扑火么?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即使是隐瞒不报,也分多种情况,今天的法律便考虑到了这一节。我们不应苛求大义灭亲,否则便好似“文革”时的父母子女相互揭发、划清界限了。判冷漠为罪本身便是要生隙,人民连消极的权利都没有,这个国家就可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