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法律分析:1、投资理财孳息的归属,根据“一方是否付出贡献”这一原则,如果天然孳息有另一方的贡献,就应做为夫妻***同财产;如果天然孳息另一方并没有任何贡献,就应为个人所有。法定孳息,比如债券、储蓄的利息并不需要另一方的付出,所以应归个人所有;如一方未付出任何贡献则房租应为个人所有。  

2、投资收益的归属,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应为夫妻双方***同所有。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投资收益应为夫妻双方***同所有。此处的投资收益不包括增值收益。  

3、增值的归属,还是根据“一方是否付出贡献”这一原则,如果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因另一方付出的物资、劳动而有了部分增值,比如装修房屋使房屋增值等情况,则增值部分应属夫妻***同所有;但如果以上财产只是因为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增值的话,则增值部分应为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同财产,归夫妻***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