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水保护法的法律意义

国家长江流域可持续发展法律保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王国平说,长江流域生态安全保障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中华民族和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产生深远影响。王瑞和说,《长江保护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突出了***同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针对长江流域的特点和突出问题,采取特殊的制度措施,推动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处。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进长江整体保护工作;按照中央协调、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要求,国家建立长江保护机制,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江河湖泊治理者的职责分工;建立区域协调机制,理清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源,要在地方法律法规制定、规划、监督执法等方面开展协调配合,切实增强系统性、完整性和协调性保护和发展长江。

该法规定了更高的保护标准和更严格的保护措施,以加强对景观、森林、湖泊和草地的全面保护和系统恢复。比如,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完善配水调度制度,保障江河湖泊生态需水,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长江禁渔的决定和部署,加强禁渔管理和执法等。

该法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注重大保护而不是大发展。设立规划与控制一章,充分发挥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通过加强规划和负面清单管理,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破旧动能,培育新动能,从而实现长江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