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几年

医保协议即定点就医协议,它的有效期为一年,协议期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9-12月份为下一年度签约期。年中签订协议的,协议期为签约下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人头付费的标准也将按照签约的月数核定。

如果在“定点就医协议”期限内,参保人员发生了协议变更、中止等情况的,医院要负责及时向市社保中心备案,参保人员退出协议后,还执行签约前的就医规定。

市医保中心应根据受理申请的情况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估公司等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应在形成后7个工作日以内书面报市医保局,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市医保中心应在公示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不合格理由,并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市医保中心可再次组织评估。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自再次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机构对定点申请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医保中心申请复核或请求市医保局协调处理。

对评估合格且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或公示期间收到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影响评估结果的医疗机构,市医保中心(或委托区经办机构)进行集体或个别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法律依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