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推定8种情形
过错责任推定的法定八种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3、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4、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