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是

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权利义务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义务。所谓现实权利义务即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义务,亦称“实有权利义务”。这种权利是通过主体的主观努力而获得,这种义务也须通过主观努力而实现,所以也有人将其称为“主观权利义务”。

现实权利义务是法规权利义务运行的结果。法规权利义务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义务,才成为一种可实现的权利义务。从劳动法内容到劳动法律关系内容是劳动权利义务从行为模式到实有权利、从抽象到具体、从客观到主观的转化。

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法律关系的要素可以直接通过劳动基准法,权利义务法定方式规定,并直接根据法律规范所要求的法律事实转变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而另一部分法律关系的要素在客观法中没有确切的映像。

法律以任意性规范的形式规定,非经当事意思表示不能确定其现实权利义务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就需要通过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来明确。各本劳动法教科书(包括本人以前的著作)往往用民法观点来分析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将其概括为简单的公式;只有权利与利益相联系,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这种观点其实只适用于劳动法律关系的后一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