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非正式渊源有哪些?

非正式法渊源包括习惯、判例和政策。

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但有真正的意义。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非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具有法的意义的观念和其他有关准则,如正义和公平等观念,政策、道德和习惯等准则,还有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法的渊源是发展的,不同时代和国情之下的法的渊源多有不同。如古罗马的法的渊源主要是法律、习惯、最高裁判官的告示、法学家的著作;中国封建社会的法的渊源主要有成文法、有关的封建纲常礼教和习惯,其中成文法在不同朝代又常有不同形式。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扩展资料:

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作为一个法学术语,主要在以下三种语义上使用:

1 .历史渊源。即指引起特定法律规范产生的过去的行为、事件和法律。换句话说,法律的历史渊源是指特定法律规范与历史上出现过的行为、事件有什么联系,或从历史上某种法律中汲取了什么内容或受到什么样的影响。

2 .理论渊源。即指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源泉。这些理论提出并论证了某种社会行为或法律原则的合理性,并得到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普遍认同,成为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

3 .本质渊源。即从本质上说法律来源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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