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偿命的说法对吗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在一般老百姓眼中似乎是天经地义的真理,特别是对于有些被害人家属而言,如果人民法院对杀人案件中的被告人不判处死刑,就感到大冤未申,深仇未报,或缠诉不休,或四处上访,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的工作秩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尽管被害人亲属十分值得同情和理解,但“杀人偿命”只是普通群众对杀人罪处罚的一般认识和理解,我国的刑事立法的规定和刑事司法实践都充分说明:杀人者未必偿命。 一般群众所说的杀人罪在我国刑法上可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故意杀人罪,二是过失伤害致死,三是故意伤害致死,只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过失伤害致死罪的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因此,《刑法》上规定了较轻的刑罚,对过失致人死亡的,规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死,对被告人也不必然适用死刑。死刑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对于被告人所受的刑罚应当与其犯罪行为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并非罪大恶极,如被告人是出于义愤杀人,被告人是间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都有可能不判处死刑,《刑法》针对故意杀人,规定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可以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杀人者并不必然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