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女子因挪车纠纷发生口角大打出手,互相撕扯导致一女走光,法院咋判的?

女子丁某、曾某均是某菜市场的商贩,因为卖菜竞争的原因,有了不少的矛盾。突然一天,两人又因为车子无法进出的原因,发生了口角,两人想起平时的矛盾,便毫不留情地干起架来了。谁曾想到,在厮打过程中,曾某竟然动起了歪心思。

一般的来说,打架是想把对方打痛、打怕,也就是故意伤害对方的身体,让人没想到的是,曾某没想把丁某打痛,她想让丁某出洋相!以后没法在菜市场立足!

法院咋判的?

两人发生冲突的地方正是菜市场,人员密集,打架过程中,曾某一边抓挠丁某,一边故意撕扯丁某前胸的衣服,丁某一时没有注意,“哗!”领口被曾某撕开一道大大的口子,而周围有很多群众正在围观,纷纷评论不休。

事发后,丁某以曾某在公***场合故意撕扯自己衣服,侮辱自己,伤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将其告上法庭。最终,判了曾某赔偿丁某500块钱。

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1、不管曾某与丁某在推搡、厮打过程中怀有什么目的,她们的行为都涉嫌互殴,不影响民警对其进行处罚。民警接到报警后,将两人带回来派出所,并对其进行了拘留处罚。

2、事发后,丁某将曾某告上法庭,说她不讲道德,故意侮辱自己的人格尊严,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要求曾某赔偿损失4000元。

人格尊严,既包括上述一般人格权,也包括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曾某与丁某厮打时,故意撕坏丁某衣服,让丁某当众出丑,其行为侵犯了丁某的人格尊严,没有异议。

丁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侵权人曾某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丁某可以要求曾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也可以要求曾某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曾某的行为侵害了丁某的人格尊严,丁某有权要求曾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丁某让曾某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