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场暴力打人者能免责吗

赛后打人者不仅要受到足协的重罚,更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竞技运动中,更多的伤害源于比赛过程中的冲突。不仅比赛过程中的恶意侵犯涉嫌故意伤害,就是非故意造成伤害,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非故意致人伤害需补偿

体育运动本身有一定危险性,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体育运动前应当预见到这种危险性,也应对运动可能造成的伤害有所认识。只要自愿参加比赛,就表示愿意承担可能出现的伤害。但是,即使他人自甘冒险,加害方无意中致人损害也并非绝对免责。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实践中也有判例表明,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即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判令行为人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故意伤害他人涉嫌刑事犯罪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对打架、斗殴行为的处罚:运动员、官员在赛前、赛中、比赛暂停、中场休息或赛后参与打架、斗殴的,将被处以停赛(运动员)或禁止进入替补席(官员)至少6场,并处以至少30000元的罚款。同一个球队多人参与打架、斗殴的,球队的俱乐部或者会员协会将被处以罚款、扣分或其他处罚。

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冬发说,我国《体育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目前我国仍没有体育仲裁机构,体育仲裁方面的制度也不完善。在赛场上的伤害事件多由赛事主办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如罚款、禁赛等,追究民事责任的很少,追究刑事责任的更少,个人自发组织的体育运动中发生的伤害事件更容易不了了之。如果在类似的体育运动中受伤,应准备好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去认定责任,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暴力事件发生在赛场上,参与主体是运动员,这些特殊性都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在没有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对类似的伤害行为就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处理。若行为人未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则其不构成犯罪,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等刑事处罚。若导致被害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行为人应当依照《刑法》中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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