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时,外商需要遵守唐朝的所有法律吗?

《唐律疏议》第六卷第四条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同时注释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本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

化外人即外国人。,法律即唐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