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中“权利财产”的法律适用问题。

答案:权利财产在英美法中又称为“无体财产”,它是指可以作为所有权客体,并且可以被自由转让和支配的权利和利益的集合,通常包括可流通股票上权利、信托证券上权利、债券上权利、流通票据权利、可流通提单上权利、可流通专有权利等。

各国在权利财产的法律适用上往往具有较多的法律冲突,其中多数法律冲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关于权利财产范围的法律冲突;二是关于权利财产转让的法律冲突。

按照目前国际私法的实践与理论,关于涉外权利财产的争议实际上不完全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与其相关的冲突规则在英美法中较为发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对于股票权利或记名股权性证券的权利争议,多数国家的法律均认同应适用公司股票的登记地法。按照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具体情况,这可能是公司设立的登记地法,也可能是公司上市股票的登记地法。而对于此类证券转让的争议,英美法律均认为应适用证券的登记地法,即登记机构所在地法。

(2) 对于债券和可转让债权财产的财产权争议,英国、美国和法国的法律认为应适用该债权可以正当地获得清偿的所在地法,通常这就是债务人的住所地法,这实际上与债权的冲突原则已无本质差别。而关于此类权利财产转让争议的冲突规则却较复杂,美国的冲突法主张对其适用行为地法。英国学者则认为应当从债的准据法、行为地法和所谓证券所在地法中作出选择,英国法院的判例实际上也支持了证券所在地法原则。依此原则,凡以臀记为转移要件的债券和债权财产的转让争议,应适用债券登记地法;凡不记名债券和背书债券的转让争议,则适用交付移转时的行为地法。

(3) 对于涉外票据财产权的国际私法争议主要集中于票据权利的法律冲突和票据转让的法律冲突两个方面。根据日内瓦《关于解决汇票和本票的法律冲突的公约》和相关规范的规定,票据上兑付请求权的争议适用付款地法,票据追索权的争议适用其责任签字人行为地法;而对于涉外票据的转让争议则适用每一背书签名地国家的法律,但各个背书均具有独立的效力。此外,日内瓦公约还对票据行为能力、票据行为方式、票据义务的履行等方面的冲突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规则。从实践来看,许多国家关于票据权利和票据转让的冲突规则较之日内瓦公约的规定要更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