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月划入标准为:人员类别划入基数到账比例35周岁以下本年度本人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2%满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3%满45周岁至退休前3.80%退休人员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10%。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于每月20日前,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划入个人账户资金,职工医保参保人可持医保卡到标识有“广东银联”的自助柜员机、持社保卡到对应医保服务银行的多媒体自助终端查询,也可直接到对应医保服务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或拨打社保(医保)卡服务银行的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参保人可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支付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下列费用:1、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2、在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和体检的费用。3、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医疗用品的费用。4、其他符合国家、省、本市规定的费用。 参保人直系亲属使用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医疗费、药费时,应向定点医、药机构出示参保人医保凭证及亲属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便查核。参保人应按规定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不得采取各种违法违规手段套取个人账户资金。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郑人社医疗〔〕13号文)规定,个人账户还可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1.用于支付本人及指定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门诊规定病种、门诊重特大疾病和门诊统筹)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2.用于支付本人住院就医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3.用于支付退休人员本人应缴纳的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