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三大主流法学派

西方三大主流法学派如下: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主流派,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在西方法学中最有代表性、影响最大的三股法学思潮。可分为复兴自然法学、现在分析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

分类:

(1)复兴自然法学。开始于20世纪初,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得到巨大发展;其主要契机是法西斯统治的垮台引起人们对于正义、道德等价值理想的追求,以及对于鼓吹“恶法亦法”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

复兴自然法学有两个支派:一是以J.马里旦为代表的新托斯主义或新经院主义的神学自然法学说:一是以L.富勒等人为代表的世俗的自然法学说。

(2)现代分析主义法学。它是在19世纪奥斯丁分析法学的基础上形成的。最早的一个派别是19世纪下半期出现的法国实证主义法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个学派被当作纳粹主义的帮凶而受到致命的批判。

除此而外,现代分析主义法学还有两人派别:一是以H.凯尔逊为代表的纯粹法学;一是以H.L.A.哈特为代表的,现今仍有较大影响的新分析法学。

(3)社会学法学。其主要奠基者是19世纪末目的法学的倡导者L.耶林。社会学法学是迄今为止西方唯一的一直不衰的法学思潮,其派别也最多,有:E.埃利希为代表的自由法学;P.赫克为代表的利益法学;

O.霍姆斯创立的美国实用主义法学,不久便分裂为R.庞德为代表的社会法学和J.弗朗克和K.列维林为代表的美国实在主义法学两派;L.狄骤为代表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A.哈盖尔斯特列姆创造的斯堪的纳维亚实在主义法学,即乌普萨拉法学。

半个多世纪以来,三大法学派之间的力量对比虽几度变化,但大体上处于鼎立的态势。不过,社会学法学的影响力最大,而且仍呈扩大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