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受教育权

1: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和《义务教育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规定,家长的说法是不正确的。2: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工厂与学生家长签订的合同无效。另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的规定,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3: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或劳动局、或者教育局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