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不能翻建
以下的九种情况,不管是进行翻修还是翻建都是不被允许的,甚至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1、不符合乡镇总体规划的。
2、审批手续未通过的。
3、水资源保护区或生态保护区。
4、农用地未转化为建设用地。
5、在基本农田上建设房屋。
6、建新不拆旧或者一户多宅。
7、原有住宅被认定为违建不允许进行翻修。
8、异地申请宅基地建房,但未将原有宅基地退还。
9、超出宅基地使用标准建房。
具体如下:
一、不符合乡镇总体规划的
农村自建房,不管是自有宅基地还是新申请宅基地,都必须符合乡镇总体规划。而如果不符合乡镇总体规划,是不允许进行翻修或者翻建的。
二、审批手续未通过的
农村自建房的手续审批越来越严格。可能许多农民朋友认为自建房的审批太过繁琐,但是审批是关系着土地的使用、自然资源的持续发展等,自然审批就会变得繁琐得多。而如果审批手续未能通过,是不允许进行翻修或者翻建的。
三、水资源保护区或生态保护区
在水资源保护区或者生态保护区,是不允许进行房屋的翻修或者翻建的。如果在保护区未成立之前就已经有了房屋,自然可以居住。但是翻修翻建是不被允许的,像这种情况,如果房屋确实年久失修,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新的宅基地进行修建,而不允许在原地进行翻建。
四、农用地未转化为建设用地
耕地对于农民来说是口粮的根本,对于国家同样也是如此。农用地未转化为建设用地是不允许进行房屋的修建的,在非建设用地上修建房屋属于违法行为,任何人都不能乱建房屋。
五、在基本农田上建设房屋
基本农田是不允许修建任何固定建筑的。在基本农田上修建房屋,即使修建完成,也会被强制拆除。
六、建新不拆旧或者一户多宅
一户一宅地农村住房的基本政策。在进行新房的修建需要对旧房进行拆除,建新房面不拆旧房不被允许,而且坚决不允许有一户多宅的现象存在,杜绝农村土地的滥用、乱用。
七、原有住宅被认定为违建不允许进行翻修
而如果原有的住宅就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是不允许进行翻修和翻建的。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同时,也没有强制拆除,像这种房屋是不允许进行翻修或者翻建的。如果一旦拆除后,是坚决不允许修建的。
八、异地申请宅基地建房,但未将原有宅基地退还
在异地申请宅基地建房,而原先的宅基地没有退还原来所在的村集体,像这种情况是不允许进行房屋的修建的。像这种情况,同样是违背了“一户一宅”的政策。
九、超出宅基地使用标准建房
每个省份都有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政策,各个省份根据人口和耕地的占比不同,宅基地的使用标准也有所不同。但是如果超出宅基地使用标准进行建房,同样也是不允许的。如果一意孤行的建房,可能会影响到不动产的登记与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