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的房地产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武大郎和张芬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了4个女儿,分别是武河、武申、武臣和武章。张芬在2014年12月18日去世,武臣和崔系夫妻关系,武申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丈夫金1作为监护人。 武大郎名下宅基地原有7间房屋。2000年,武大郎、武臣、武河和武章***同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其协议内容为:经家庭成员商定,父亲武大郎、母亲张芬归武臣、女婿崔赡养送终。赡养条件如下:三女儿夫妇养老人,老人所有的房产都归他继承。任何家庭成员无权干涉,在山阳期间不能虐待父母,要是有虐待行为,经家庭成员商议后,父母有权收回房产继承权。签订协议时张芬在场,但由于其不会写字,所以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直至2014年,张芬和武大郎一直和武臣夫妻***同生活。 上述协议签订之后,武臣曾找其父母协商,由武臣夫妻姜上述房屋拆除并出资犯贱房屋对外出租。 2010年,武大郎名下宅基地拆迁,地上物的补偿款归武臣所有,武臣将100万元存入张芬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内,张芬将该笔款项取出,给四个女儿没人10万之后,剩余80万元在2013年10月23日存进了该银行的定期存折内。 张芬去世后,武大郎、武臣将武申、武章、武河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张芬名下的80万元银行存款,该存款由武大郎、武臣各享有40万元。 庭审过程: 庭审中,武大郎和武臣主张张芬名下存入的80万系武大郎和张芬应得的宅基地拆迁土地补偿款。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款项系武大郎和张芬的夫妻***同财产。直至2015年10月31日,上述账户内本息合计为81.2万元。张芬的存折现在目前在武大郎手中持有。 审理过程中,武河提交了一份《遗嘱》,立遗嘱人为张芬,立遗嘱时间系2014年9月18日。内容是:1、现张芬年事过高,唯恐日后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趁本人现意识清晰,特意将自己的财产作出如下处分:基于北京市昌平区301号,登记在武大郎名下的宅院拆迁所得的拆迁补偿款中张芬所应得部分,张芬在去世后由武河一人继承;2、基于该房屋登记在武大郎名下,张芬享有拆迁优惠购房指标56平米(其中46平米平价优惠指标和10平米半议价优惠指标)由武河出资购买,所购买的房屋产权归武河所有;3、基于北京市昌平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股份制发放给张芬的股份所产生的各项权益,在张芬死后由武河一人继承并领取;4、张芬去世后,基于其个人名义所享有的各项权益以及发放的福利,均由武河一人继承并领取;5、张芬现有财产和日后可能继承或者可能获得的财产部分,自张芬去世后均由武河一人继承。张芬本人头脑清醒、思维清晰,上述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行使的欺诈或者胁迫情形。 《遗嘱》中立遗嘱人张芬的名上按捺有指纹。《遗嘱》的代书人为王晓晨,见证人为张民和李鹏月,同时该遗嘱还加盖了昌平区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会章和北京某法律咨询中心章。武河称遗嘱上的张芬签名系他人代签,指纹是张芬本人按捺的。 武大郎和武臣对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其理由为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条件,也没有遗嘱人本人的亲笔签名,也没有其他旁证可以佐证其客观真实性。同时武河认可遗嘱上的遗嘱人签名是其他人代签,但不能说明是谁代签,因此武大郎、武臣有理由认为代签存在主观恶意,企图帮助一方侵害武大郎、武臣合法权益。 遗嘱的成立时间是2014年9月18日,根据武大郎和武臣提供的医院病历记载:2014年8月到12月,已经83高龄的张芬当时患有多种老年病连续在医院急诊抢救中,即使到公证处也不能证明遗嘱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结合有人伪造签名,武大郎和武臣认为这是一份伪造的遗嘱。 同时两人主张该遗嘱不能对抗遗嘱人和武河在2000年和武臣夫妻签订的赡养协议和财产处分协议。武臣出具并被武河***同成人的这两份协议具体约定了武臣夫妻对父母包括遗嘱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和在父母百年之后获得父母所有财产的权利。武申和武章同样不认可武河所提交的遗嘱是张芬所立,同时也不认可其效力。 法院经询问后,双方均表示不对遗嘱上张芬名字上指纹真实性进行坚定。 庭审中,法院向《遗嘱》见证人李鹏月和张民询问遗嘱订立情况。张民称当时张芬找到他说想把财产留给武河,所以得写个东西,长到村委会找到他多次要求写个遗嘱,张民怕格式部队,就找到了王晓晨,然后三人在村委会调节办公室写的遗嘱。遗嘱上张芬的名字是王晓晨代写的,张芬自己安娜的指纹,代笔人和见证人都在上边签了字,张芬也对内容认可。 李鹏月称:张芬有一日碰到他跟他讲了说不想和武臣住了,过段时间就要求他帮着写了遗嘱,遗嘱内容是张芬说的,自己帮着写的。指纹是张芬自己按捺的,名字是李鹏月帮他签订的。 武大郎和武臣对上述两人的叙述不认可,认为遗嘱是只对一方有利的遗嘱,应该是无效的,同时签字不是张芬本人签的,结合张芬在立遗嘱的时候多次急诊就医,是否有行为能力是值得怀疑的。对此,武河则认为,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被继承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订立遗嘱,不需要通知继承人,主张遗嘱合法有效。 法院经查明得知2014年8月23日,张芬在医院就诊时被诊断为心动过速,冠状动脉供血不足。10月11日,张芬又在该院抢救,神志清晰,疾病分类为循环系统和消化系统。 为了证明张芬名下的拆迁款应当由武臣继承,武臣又提交了一份2004年10月的协议,协议的内容是根据家庭成员商议,父亲武大郎、母亲张芬归武臣和女婿崔赡养送终。老人房产归两人所有,任何家庭成员不能干涉,赡养期间不能虐待父母,如果虐待,经家庭成员商议后,父母有权收回房产继承权。另外,老人原住房7间,无论是否翻建房租都归老人所有。国家征收土地、占用土地所给补偿都是老人所有。武臣在协议上代张芬签字,武河对协议真实性不予认可,称武臣作为协议一方当事人代替另一方当事人签名的行为是无效的。 武河提出,张芬在银行存有存款,申请法院调取存款情况,并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解决。经法院查询,张芬名下的四个银行账户内合计有15万元。在2015年5月13日取出并销户,该款项由武章取出后全部给了武大郎.武河认为该存款中有一半是张芬的遗产,要求张芬的遗产部分。武大郎和武臣则主张该钱款是武臣所建房屋出租所得租金,不是武大郎和张芬的夫妻***同财产,而是家庭***同财产,且认为该款项和武大郎、武臣诉争的拆迁款无关,武河要是想要取得相应利益应当另案主张。 审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张芬名下位于建设银行账户内的本金利息归武大郎所有,武大郎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武河 319816.88元。 一审判决之后,武大郎、武臣、武申、武章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案件评析: 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依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2000年当事人所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武申虽然没有在上边签字,但其法定代理人认可该协议的效力,同时签订协议时张芬也在场,亦未提出异议,因此可以认定该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从本赡养协议的内容中可以看出,该协议具备服义务遗嘱的性质,即武臣夫妇对武大郎和张芬赡养送终,武大郎和张芬的房产产权归武臣夫妇继承。由于武大郎和张芬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为该宅基地地上的7间房屋,其可以处分这7间房屋,但不能对宅基地进行处分,因此可以得知武大郎和张芬在该协议中所叙述的内容为两人去世后,地上的7间房屋归武臣夫妇继承所有。因该协议签订之后不久,武臣此7间房屋拆除并翻建了新房,武大郎和张芬在协议中所处分的财产灭失,因此张芬在去世时的遗产已经不包含上述的7间房屋。 2010年武大郎名下的宅基地拆迁,地上物补偿款已经归武臣所有,本案中原被告所争议的张芬名下的土地补偿款系武大郎和张芬的***同财产,其中40万为张芬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张芬在2000年的赡养协议和2004年的协议中均未对该款项进行处分,因此武臣依据2000年赡养协议主张继承上述40万款项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没有支持其主张。 关于武河所提交的《遗嘱》,通过见证人的陈述可以认定遗嘱系根据张芬的意思由代笔人书写,见证人均陈述张芬本人在遗嘱上按捺手印。虽然武大郎等人对武河所提交的遗嘱中张芬按捺手印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均不申请司法鉴定,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该遗嘱上张芬按捺手印的真实性。同时结合张芬的病历可以得知其患有循环系统及消化系统疾病,精神不存在问题,同时其在立遗嘱之后一个月的时间经医院检查为神志清晰,再结合证人的陈述,可以得知张芬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立遗嘱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真实有效。武大郎和武臣主张遗嘱上张芬签名为别人代书,但由于张芬不识字,同时张芬还在遗嘱上按捺了手印,苛求一个不会写字的老人实属过分之举,而且签名和按捺手印的行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武大郎和武臣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武大郎和武臣在庭审中同时提出在遗嘱订立时没有其他继承人在场,认为遗嘱订立违反公平原则来主张遗嘱无效。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遗嘱是被继承人处分个人财产的合法行为,其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并不需要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因此武大郎和武臣的主张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当事人的其他诉讼事项因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法院没有进行并案审理,当事人可以另案进行处理。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提示: 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提示各位阅读到此文的当事人,像房屋交易这类大额财产交易,在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期限及其他相关事宜时一定要谨慎,多去了解一些相关的购房政策,如果遇到不知道的一定要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以此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当然,如果您遇到了纠纷,也不要着急,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双方之间的往来信件、函件及短信等有关的证据,第一时间找到一位资深的专业房地产律师,以期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您有更多问题,请咨询安居房地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