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哪些法律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对价制度!知道的告诉我一下哦,谢谢

1. 英美法的对价制度(consideration)隶属于合同法理论体系,在此理论下,合同要成立必须要具备要约、承诺和对价,加之几种特殊形式(各州各法系会有所差异,大体是五种)的合同要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statute of fraud)。这样的合同才能成立。当然,主张合同不成立的一方还可以提出受胁迫等defense来证明合同不成立。

2. 其中的对价制度是英美法系特有的,我国并没有与其完全对等的制度,但是我认为我们的“显失公平”理论和对价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

3.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显失公平的认定作了司法解释,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54条则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些都是显失公平制度的法律实体化表现。

希望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