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冤案申冤最有效的办法
冤案申冤最有效的办法有:
1、找律师。可以借助互联网有效表达诉求;
2、寄信:给负责的机关、部门邮寄信件;
3、通过再审程序排除原一审、二审的非法证据,还原案件事实。
一、不构成犯罪而批捕了是冤案。首先得说明,逮捕的,肯定是要构成犯罪,但是构成犯罪,却不一定都要逮捕。这是因为,逮捕的标准并不仅仅是是否构成犯罪,还有更关键的一点是这个人是否还有社会危险性。逮捕主要是针对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才采取的强制措施。简单地说,就是这个人放到外面去,还会不会继续危害社会,会不会逃跑,会不会打击报复证人或者串供等干扰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如果不会,那么就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用关在看守所,如果会,就要进行逮捕了。
二、谁可以提出申诉?
1、当事人——罪犯本人;
2、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指已满14岁,未满18周岁罪犯的监护人。
三、有哪些申诉途径?
1、向法院提出申诉;
2、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至于是选择向法院申诉,还是选择向检察院申诉,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正确选择。
四、向哪一级法院提出申诉?
如果首选向法院申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如直接向上一级或更高级别法院申诉,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一般情况法院会告知你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这种由上级法院交回终审法院审查,对于申诉人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因此,盲目越级申诉会浪费时间,如果是转回终审法院可能更浪费时间。
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上述申诉法院是一般规定,大多数情况下需要遵守,但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越级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受理。
如果二审是省一级高级法院判决的案件,直接选择最高法院申诉,有时也并非明智之举,除非是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关注度的案件。因为,直接向最高法院申诉,一旦被驳回将失去最后的程序机会。不如在省一级高院直接申诉,同时,把冤情理性地展示给公众,即便在省级高级法院申诉不利,还有向最高法院申诉的机会。
特别要注意的是在2012年修改《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前,原来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审查申诉的法院“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而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是“终审法院”,“终审法院”这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此的理解也会有“歧义”,因此,在有些情况下,即便选择对了法院,也有可能被拒绝。
五、什么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所谓重大,一般是指杀人案、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等。如呼格吉勒图案,聂*斌案都属于案情重大,但这两起案件并不疑难、复杂。
所谓疑难、复杂,是指对主要事实的认定、案件的定性,提出了司法机关觉得有道理的,与原审认定事实、案件定性完全不一样的颠覆性理由。
案件的疑难、复杂有时是办案人员的个人感受,对于甲复杂、疑难的案件,对于乙可能并不疑难、复杂,对于司法人员原来并不觉得复杂、疑难的案件,律师基于同一案件证据、事实,有理有据的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这案件对于司法人员就变得复杂了。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是司法人员在审查申诉案件时要作出的判断,因此,申诉理由的提出尤为重要,这就需要优秀的律师把它有理有据地展示给司法机关。辩护律师如果没有发现和提出这样申诉理由,上级检察院不会直接受理。这些理由对于直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也同样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