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区分一般法条和特别法条
法律主观:
一、怎么区分一般法和特别法
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区别如下:
1、应用范围、时间和地点不同:普通法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公民经常适用的法律,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的人或事项的法规。
2、法律效力不同:特别法规的效力比普通法高。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特别法制定简便、公布及时、修改灵活、针对性强。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这确立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该条规定一方面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建立在必须是同一位阶之法的基础上,另一方面明确了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适用原则需要以同一机关制定为前提,这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民法总则第十一条在遵循上述原则基础上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适用民法总则第十一条的前提条件是,只有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法律同其有不同规定时,才能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对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需要判断何种法律属于特别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李建国副委员长《关于<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的说明》的特别说明,着作权法、专利法、保险法等法律属于民商事特别法,应优先于民法总则适用。但要注意的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许多民商事特别法的规定系来自于民法基本法的规定,比如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系源于民法通则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在民法总则已经将之延长为三年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上述特别法的诉讼时效期间,则需要进一步研究。对此,笔者建议,在民商事特别法的规定未经立法程序修改的情况下,即使其之前系依据民法基本法而规定,仍然应坚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这样处理的好处是,一方面坚持了严格司法的原则,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另一方面也符合法律安定性原则,有利于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特别法有什么特点
1、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普通法有多种含义:在中国,通常指次于宪法(根本法)的一般法律;或者指对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普通法与特别法(即仅对特定身份的人、特定事项、特定时间或特定地区适用的法律)相对称。
2、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群和事项,或者在特定的地区和时间内适用的法律。
仅对部分人有效的特别法,如《中华人民***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仅对特定事项有效的特别法,如商标法;仅适用于某一地区的特别法,如《中华人民***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