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老鼠、蚊子、苍蝇、蟑螂、臭虫等。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单位负责和全民参与相结合。第五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

(三)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组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考评,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达标活动;

(五)协调各成员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区)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爱卫会成员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一)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密度监测和疫情监测,并对各类医疗机构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垃圾转运站和处理厂、公厕、市政管井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学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八)其他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第二章 预防控制第八条 市、县(区)爱卫会应当在每年春秋两季组织开展集中统一灭鼠活动,每年4至10月组织开展集中统一灭蚊、蝇、蟑螂等活动。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区)爱卫会的部署,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村)民户统一进行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控制和清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并做好督导检查工作。第十条 单位和居(村)民户应当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活动,做好以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采取堵洞、毒杀或者粘捕等措施灭鼠,控制鼠密度,防止鼠害;

(二)定期清疏排水管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预防控制蚊虫孳生;

(三)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四)涂墙抹缝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五)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尸体。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制度,指定人员或者委托病媒生物防治服务单位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工作档案,并接受同级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单位病媒生物的密度应当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饭店、宾馆、饮食店、副食店、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厂、粮库、医院、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超市等单位和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等易招致、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配置和使用病媒生物防范和杀灭设施。第十三条 新城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建设病媒生物防范和杀灭设施。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置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第十四条 农村应当结合改厕、环境改造、垃圾收集和处理等工作,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