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的认定标准

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为不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判处刑罚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未满5年;

3、担任高管对企业的破产负有责任,自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1年;

4、担任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违法负有责任,自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末逾3年;

5、负债较多且未清偿。

一、中高层管理者,往往需要具备以下六个通用能力:

1. 使命驱动

2. 影响和感召力

3.成就员工

4. 分析和判断

5. 行业视野

6. 平衡管理

二、管理者的七项基本能力

1、足以增强个人快速判断和决策的专业能力;

2、能搞定自己直属领导的向上管理能力;

3、能更好地进行跨部门合作的沟通协调能力;

4、能够熟练进行目标拆解和跟进的目标管理能力;

5、能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位置的识人能力;

6、辅导下属的能力;

7、激励下属的能力。

三、管理者的角色认知

1、规划者;

2、执行者;

3、问题的解决者;

4、榜样者;

5、监督/控制者;

6、领导者;

7、教练员;

8、内部客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