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法律后果是哪些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法律后果如下:

1、若是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由相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留;

2、若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出,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可分为三大类,分别是:

1、篡改监测数据,主要包括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故意改变监测点位属性,干扰采样、干扰或破坏生产工况、逃避自动监控、改变样品性质、干扰监测设备正常运转、修改设备参数或监测数据、不真实记录或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等14种情形。

2、伪造监测数据,主要包括记录不一致、监测报告正副本不一致,通过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未开展采样或分析但出具监测报告等8种情形。

3、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主要包括强令、授意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将考核达标或者评比排名情况列为下属监测机构、人员的工作考核要求;无正当理由,强制要求监测机构多次监测并从中挑选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上报监测数据的;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等5种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