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时期有没有刑罚呢?
为了管理国家,唐太宗主持制定了《贞观律》,明确了赏罚制度,加强了法制建设,长孙无忌又和其他人为其作注,这就是后来所说的《唐律疏议》,成为封建社会成就最高的法典,而且一直保存下来。除律外,还有令、格、式,法制成了完整的体系。令是规定国家各种制度的法典基本上包括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格也相当于律,是皇帝对国家机关或个人因时因事而颁行的诏书汇编。式则是国家机关经常和广泛适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令、格、从积极的方面来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遵守的制度,而律则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格、式以及其他一切犯罪的刑罚制裁。四种法律形式互相协调,体现了唐朝立法技术的高度成就。唐太宗还设立了死刑覆奏制度,以示对人命的重视。在京城要在两日内五次覆奏,在各州要三覆奏。这种制度的建立有个惨痛的教训,就是错杀了大臣张蕴古,唐太宗后悔不已。因此决定设立这项制度,同时为了防止和严惩诬告行为,还规定诬告者要“反坐”,即诬告他人什么罪名,就用这种罪名惩罚诬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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