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标准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在野外非法猎捕、杀害、贩卖、运输、收购、出售、利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器官、标本等行为,侵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罪行。该罪行的立案标准如下:

1. 违反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违反《中华人民***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非法猎捕、杀害、贩卖、运输、收购、出售、利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器官、标本等行为。

2.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涉及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际公约保护野生动物等。

3. 数量、价值: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涉及到的数量、价值较大,或者涉及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器官、标本等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4. 犯罪主观:犯罪嫌疑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大,即明知是非法行为,仍然故意实施。

根据以上标准,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该罪行的刑罚较重,最高可判处死刑。因此,我们应当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不要参与和支持非法的野生动物贸易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