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的职责和义务
工会的职责和义务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个***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是为了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
工会组织的产生源于西方的工业革命,当时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赖以为生的农业涌入城市,为城市的工厂雇主打工,但工资低廉且工作环境极为恶劣,在这种环境下,单个的被雇佣者无能为力对付强有力的雇主,从而诱发工潮的产生,进而催生工会组织。
随着20世纪后期新自由主义的兴起,各已发展国家的工会势力都有所衰减。在美国,1950年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工人加入工会,而2003年时仅剩13%;一些高移动性的产业(如制造业)在面临工会运动时,往往以迁厂作为要胁。
工会的性质
工会的一般法律性质是社团法人,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和国工会法》和《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雇主相对人的团体,因此,雇主相对人才是成为工会会员的实质性的资格要件,不属于雇主相对人的雇主及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就不应具有会员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