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资质荣誉证书业绩加分合理吗
相关部门采购招标资质荣誉证书业绩不能用来来加分是不合理的。
根据《相关部门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企业资质可作为资格审查的条件,一般不作为加分项。竞争性谈判适用最低评标价法。
根据《相关部门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相关部门采购招标资质的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申请人内部机构设置健全、科学,财务制度、工作规程、内控制度、部门及个人岗位职责和档案管理等制度完备。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相关部门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地,总建筑面积原则不低于200平方米,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五)申请相关部门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无刑事处罚或者被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的声明函,加盖单位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相关部门采购的招标程序: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相关部门采购办审核;
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
5、接受投标人标书;
6、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7、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
8、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9、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0、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11、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