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子女买房问父母借款时写借款协议还是借条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这个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上看,对父母婚后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行为首先推定是赠与行为给夫妻双方的,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有其它的意思表示。所以笔者认为该款法律条文可以从两方面理解:
一、出资时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按照明确的意思表示确定。如父母出资就是借钱给子女的资助购房,当时写了借条等证据,父母的出资实际就是与子女之间产生的借贷法律关系;如果明确就是赠与夫妻双方或一方的,有表明出资属于赠与的证据。虽然大多数父母是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关系,一般是无偿的给予帮助,但也不能说全都是赠与,如果父母确实仅仅是想借款给子女的,这种合法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父母要求返还的,夫妻双方对此应当予以返还。律小编这里特别强调一下,实务中夫妻双方要离婚时,子女一方通过向父母补写借条用以表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其实除非对方认可,否则这份证据作用不大,原因是父母一方的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必须依据出资当时的证据进行确定,补写借条属于按对自己有利的主张形成的证据,借条是否属于补写,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辨别,所以,一方再通过补写借条的方式来表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除非对方认可,否则法院根本不会采信该证据的。
二、出资时如果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的,只能依法推定该出资行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属于夫妻***同财产。父母往往在双方结婚时会许诺包括出资购房在内的一定的财物,以促成双方的婚姻,所以这一推定符合中国国情,有着深厚的伦理基础及中国特色的婚姻习俗,在不能明确父母出资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大多数的情况应当是赠与行为,法律的价值取向也应当依法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不能先是赠与行为,等婚后双方夫妻关系恶化要离婚时,父母又主张是借贷行为要求返还出资,这样对另一方,尤其是女性一方是极不公平的,因为从婚姻习俗上看,往往是男方父母为双方出资购房的较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