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复议机关和时限

不予立案复议机关为作出该决定的公安机关,而收到复议申请的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限为三十天,从其收到申请之日开始计算。若是当事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应当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七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除了可以采取申请复议的方法外,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投诉,并请求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立案监督,等检察院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以及证明材料审查核实后,会向公安机关送达通知,由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七天内就不予立案的具体情况以及作出该决定的依据、理由对人民检察院作出回复,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该起案件应当予以立案的,会通知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而若是控告人有证据可以证明被控对象存在侵犯自己人身以及财产等合法权利的犯罪事实,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当被判处相应刑罚时,也可以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是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递交刑事起诉状,提起自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