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民事债务纠纷判决后,被告还债是否产生利息
在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没有按判决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就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判决偿还利息,则借款人要还利息,否则无需偿还。
法律分析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债务利息。其实,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就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