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

为了加强对珊瑚礁资源的保护,促进沿海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珊瑚礁的保护。本规定所称珊瑚礁,是指各类以造礁石珊瑚为基础、与其他生物及非生物物质***同形成的生物性礁石,以及在其中生长的依法应当保护的珊瑚物种。其类型包括沿岸型珊瑚礁、环礁型珊瑚礁等。

一、珊瑚礁和砗磲的管理部门

1、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珊瑚礁的保护工作;

2、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砗磲的保护工作;

3、交通运输、工商、公安、环境保护、旅游、海警、海关、海事、边防、邮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珊瑚礁、砗磲的保护工作。

二、破坏珊瑚礁和砗磲的行为是被禁止的:

1、禁止采挖珊瑚礁和以爆破、钻孔、施用有毒物质、电击等方式破坏珊瑚礁;禁止采挖、捕捞、杀害砗磲;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运输、携带、寄递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规定的审批证件。

2、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珊瑚礁、砗磲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内围海造地和修建损害自然保护区的海上、海岸设施。

三、珊瑚礁的科学价值

1、珊瑚礁蕴藏着丰富的油气资源。珊瑚礁及其_湖沉积层中,还有煤炭、铝土矿、锰矿、磷矿,礁体粗碎屑岩中发现有铜、铅、锌等多金属层控矿床。珊瑚灰岩可作烧石灰、水泥的原料,千姿百态的珊瑚可作装饰工艺品,不少礁区已开辟为旅游场所。

2、达尔文根据礁体与岸线的关系,划分出岸礁、堡礁和环礁,根据形态分出台礁和点礁等类型。岸礁,沿大陆或岛屿岸边生长发育,亦称裙礁或边缘礁。

法律依据

《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200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珊瑚礁资源的保护,促进沿海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珊瑚礁的保护。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珊瑚礁,是指各类以造礁石珊瑚为基础、与其他生物及非生物物质***同形成的生物性礁石,以及在其中生长的依法应当保护的珊瑚物种。其类型包括沿岸型珊瑚礁、环礁型珊瑚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