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口供和做笔录的区别

1、含义不同。

2、记录内容不同。

前者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后者询问笔录主要记录证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

3、问话对象不同。

前者讯问笔录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后者询问笔录只对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适用。

就刑事犯罪而言,一般来说录口供会比做笔录严重一点。录口供是指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口头供述;做笔录就是指将犯罪嫌疑人、证人、司法机关、目击证人等的详细身份、所表述的犯罪事实用文字记录下来,一般不上升到自己违法犯罪层面,但若提供虚假笔录或口供构成犯罪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警察录口供之后,没有发现犯罪的事实,需要释放嫌疑人;若是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的犯罪活动,可以对行为人进行逮捕,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由检察院出具逮捕证,录口供和做笔录这两者的含义不同,记录的内容不同,所询问的对象也有所不同。

口供: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笔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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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