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运动员在未正式签约的俱乐部试训期间腿部受伤责任谁负?

 刚刚过去的这个周末,伤病缠身的26岁女足运动员周雪再次来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该院第二审判中心开庭审理了以劳动争议立案的“周雪诉广东省足球运动中心”一案,由于案例的典型性,不少体育法专家都在关注此案进程。

“这个案子当天没有宣判,大约要在1个月后再次开庭,目的是进一步核实证据。”周雪的代理律师闫成栋告诉记者,“上周末第一次开庭时我们已经向法官进行了陈述,法庭辩论阶段,双方观点的分歧也非常明显。”

双方分歧首先集中在“周雪与广东省足球运动中心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周雪方面包括证人证言在内的材料显示,2006年1月,周雪已经通过试训并且得到留队的承诺,但她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就在一场比赛中受伤。受伤后周雪进京做手术,术后恢复并不理想。2007年年底,广东队要求周雪离队。周雪希望获得“该得的待遇”,“起码要将这些年我的工资补给我”。

广东省足球运动中心方面则表示,周雪受伤是在“试训”期间,“试训”球员自然无法获得正式球员待遇,“此外,周雪与广东省足球运动中心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另一证明是,周雪不是在广东省足运中心试训受伤,而是在广东海印女足俱乐部试训期间受伤”。

不过这一说法很难经得起推敲:广东省女子足球队队员均为广东海印女足俱乐部球员,海印女足也正是广东省足运中心与民营集团***建的典范球队。

广东省足运中心律师所坚持的另一观点,是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7年联合下发的《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中,对试训运动员应享受的权益给出了明确说法:“(运动员)试训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试训体育津贴,达到领取成绩津贴条件的,可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试训期间按国家和地方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接受相应的文化教育。”广东足运中心认为,《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2007年出台,而周雪是在2006年受伤,因此,“周雪的情况不宜参考该《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

在周雪看来,一开始自己只是单纯希望从广东省足运中心讨回自己的应得收入和报销全部治疗费用,但在后来学习相关政策法规时发现,她的遭遇几乎包含了运动员权益纠纷案例所能囊括的所有问题——从转会到伤病治疗再到劳资纠纷和退役就业。

“到后来我就觉得我不是为了个人,而是为了我们运动员的保障制度能够更加完善。”周雪说,“运动队或者主管部门应该重视这个问题。”

近年来国家体育总局已经在运动员权益保障政策方面出台了若干规定,例如2010年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各地要将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要针对运动员的职业特点,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和保障机制。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护理和康复等相关费用,并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但这一指导意见如今还在落实期间,而2006年试训受伤的周雪,仍然在努力争取让广东省足运中心为其报销全部医疗费用。

今年10月,由中国法学会体育法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承办的第十八届世界体育法大会在京召开,我国运动员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话题,正是大会议题之一。

在部分专家看来,由于中国体育仲裁机构尚未成立,因此运动员权益保障主要由司法救济和行业内部的救济机制两部分组成。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职业运动员的社会保障领域至今还有很大进步空间。

正是因为“周雪劳动争议案”在体育法范畴内的典型性,天津体院体育法学专业博士闫成栋决定为周雪提供“义务法律援助”。“运动员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往往需要比一般劳动者更为强化的保障,所以做为一个体育法的研究者,我也希望亲身参与这个案子,借这个难得的机会来了解一下我们现有的运动员保障制度是不是真正合理,还有哪些可以改进的空间。”闫成栋说,“我认为无论行业规定如何调整,都不应该超出《劳动法》的范畴。换句话说,运动员必须首先被承认是劳动者,享有劳动者合法权益,这才是进一步履行行业规范的基础。”

本报北京11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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