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大学思修与法律基础!

问题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三个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汪某处分自己的财产是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作出的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李某无权处分汪某的财产,且何某以800元远低于市场价格够买也不具有善意,所以此协议的效力属于效力待定,汪某可以主张撤销该协议。

问题二:构成抢劫罪(既遂)。因为林某主观上具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劫行为。抢劫罪是行为犯,即实施了抢劫行为后就构成既遂。李某又把钱包还给妇女的行为,属于事后退赃,不能成立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