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法律服务工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全面依法治省进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第三条 公***法律服务应当坚持中国***产党的领导,遵循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为目标,逐步完善公***法律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公***法律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做好本村、居的公***法律服务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和部署公***法律服务重大事宜,推进公***法律服务规划编制、政策衔接、财政保障、平台建设、标准制定、服务运行等工作,实现公***法律服务资源高效配置。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负责本行政区域公***法律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法律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法律服务工作。第七条 工会、***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法学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和消费者协会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公***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同做好公***法律服务工作。第二章 公***法律服务设施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公***法律服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公***法律服务设施建设,合理设置公***法律服务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第九条 公***法律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优先利用现有资源,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临街设置的原则。
公***法律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和标识统一的要求,完善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提供公***法律服务的场所,统一命名为公***法律服务中心。
公***法律服务中心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的场所或者其他场所设置。
公***法律服务中心可以依托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置分中心,也可以通过流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便捷高效的公***法律服务。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集中提供公***法律服务的场所,统一命名为公***法律服务工作站。
公***法律服务工作站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或者其他场所设置。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公***法律服务工作室。
公***法律服务工作室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办公场所设置。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建设12348公***法律服务热线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公***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与政府政务服务、紧急求助、诉讼服务、检察服务等公***服务热线平台的衔接联动机制。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纳入一体化政务平台统筹建设,积极推动与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公***法律服务平台和其他省级公***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和管理公***法律服务网络平台,逐步完善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功能,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安全可靠的网络法律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依托省级公***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结合当地实际,拓展服务内容,丰富服务方式,提供符合个性化需求的网络法律服务。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同推进公***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融合发展,实现互联互通、信息***享,提升公***法律服务质量和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