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怎么区分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举例说明下
区分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的方法,具体如下:
1、内容不同。人格尊严权主要包括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性质不同。人格尊严权涉及精神层面,人身自由权涉及物质即身体本身层面;
3、客体不同。人格尊严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人身自由权的客体是权利人的行动;
4、特点不同。人格尊严权的特点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的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人身自由权的特点是权利主体只能是公民,并且此权力是绝对权,不需要具体义务人的积极配合。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主要表现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动,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恐怖心理,妨碍其行动。我国台湾民法学者认为,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构成侵害自由权;
3、妨碍公路通行,妨碍对于私路有相邻权、地役权的权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权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
造谣中伤辱骂等,违反了人格尊严权。 非法绑架人家,是违反了人身自由权。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