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前需要准备的文书有哪些

开庭前应该对案件的诉讼书的封皮、目录、法律服务合同、委托书、案件证据文书进行准备。在案件的审理前或审理过程中递交办案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案情进行审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封皮;

2)目录;

3)法律服务合同(或称委托代理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法院传票等法院通知类文书;

6)律师、委托人的证明文件、手续等;

7)起诉书;

8)开庭的准备文件,如答辩状、辩护词、代理意见等以及律师的开庭准备等手稿;

9)证据材料;如为二审案件,则前述均为二审文件,此后为一审的文件;

10)民事判决书;

11)办案小结;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不同的诉讼参与人在开庭之前的准备工作是不一样的,当然法官的这些准备工作任何情况下都是一样的,主要是原告和被告在开庭之前要调整好心态。开庭以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不该自己发言的时候不能随便发言,发言、作证,这些都得经过法官的批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法院开庭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前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人民法院在办案的过程中应该按照案件流程进行审理,需要当事人双方答辩的,应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辩解或应答。不能歪曲或扭曲事实,递交存在虚假的案件证据,一经查实的还将对办案过程中的违法人员进行处罚。